通知公告
州级各部门,各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州工作实际,怒江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了《关于在行政审批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关于在市场准入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关于在资质审核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以上五个文件自 2023年 9月 1日起实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要求执行。
附件:
1.关于在行政审批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2.关于在市场准入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3.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4.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5.关于在资质审核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怒江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3年 9 月 5 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娟 0886—3623374,邮箱:1072678013@qq.com)
关于在行政审批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州在行政审批领域中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怒江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信用报告,是指通过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审批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一)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
(三)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以及工作职责,重点在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
(一)投资建设类审批;
(二)市场准入类审批;
(三)农业事务类审批;
(四)社会事务类审批;
(五)现场勘查、勘验。
第五条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进入“信用中国”
(https: //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进行下载。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领域中使用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的必备条件;
(二)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更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三)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四)同等条件下,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诚信承诺”、“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支持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领域使用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市场准入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在市场准入中使用信用报告,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现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在市场准入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市场主体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切实推动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中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
二、主要任务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对守信主体,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扶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市场准入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通过建立定期通报、协商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跟踪督促。各成员单位要对在市场准入中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进行备案。
(三)加强检查考核。怒江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信用报告应用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各成员单位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通报。
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完善我州在招标投标领域中信用报告应用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州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报告的,采购人不得受理供应商企业的申请或者予以废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对信用等级认定按照联合体企业中最低信用等级认定。
二、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应用范围
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企业。
四、信用报告应用时限
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 60日内提供的本单位信用报告均为有效,若出现项目流标、废标等情形,凡在时限内的信用报告均可再次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信用报告凡在有效期内可用于多个项目投标。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投标单位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信用中国”网站出具。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本制度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对招标投标公告和文件进行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州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怒江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招投标领域未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若遇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将以新文件精神为准或适时调整。
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怒江州诚信品牌,营造法治诚信商业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怒江州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使用“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内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采用方式与实施范围
使用“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在怒江州政府采购采用的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他相关规定
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对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关于在资质审核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是市场的需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具体办法
(一)在开展资质审核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可实行优先办理、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取消其资质审核资格。
(二)信用报告有效时限为 3个月。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进行资质审核的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信用中国”网站出具。
(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按上述要求对资质审批公告和资质审批文件进行调整。
(三)怒江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资质审核领域未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若遇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将以新文件精神为准或适时调整。
转载: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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