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构建“亲清”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根据怒江州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便笺〔2021〕-194)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院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药品推广销售的人员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备案登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须如实填写登记表,提供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等。医院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做出评价后批准备案。二、未进行备案登记或未经批准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医院开展关联业务,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待关联人员。科室或职工发现未经备案批准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开展关联业务的,及时制止并上报医院(院领导、投诉办或其他职能部门)。三、自公告之日起,医院对来访的已备案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进行预约接待。未事先预约过的企业及工作人员不予接待。四、医院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安排接待工作。院领导接待时间与“院长接待日”统筹安排,一般每月一次;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接待时间,一般每两周安排1次,时间在周三下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接待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除规定地点以外,医院禁止在诊疗场所、医护人员值班室、医药器械仓库等地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五、医院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同一接待工作至少有两名以上接待人员同时在场。接待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近三年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人员组成,经医院进行统一培训后上岗。院领导需要参与接待的,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六、医院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接待工作。接待前,参与双方要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接待中做好记录,包括接待时间、地点、来访单位、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接待内容等。接待后,及时汇报或通报结果,按要求做好院务公开。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行业自律、守住法律底线,坚决杜绝以“红包”、“回扣”或“提成”等违规违法方式开展医疗器械、耗材、药品的推销营销。医院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若发现问题,绝不姑息,一查到底。八、医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备案及预约。联系电话:0886—3622634,联系传真:0886—3630816;联系邮箱:njzrmyy@163.com。
附件:
医疗备案电子版.doc